发布者:陈雪松律师 时间:2024年02月01日 1505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原告:章X,男,住重庆市永川区
委托诉讼代理人:陈XX,重庆XX律师
被告:刘X,女,住重庆市渝北区
委托诉讼代理人:谭X,重庆XX律师
原告章X诉被告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
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截至2023年3月21日,被告刘X尚欠原告章X借款本金47万元,此款被告刘X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7万元,余款于2025年3月21日前支付完毕;
二、若被告刘X未按照前述第一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一笔款项,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且被告刘X并应支付原告利息(以尚欠本金为基数,从2023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14.6%计算至本清时止);三、本案案件受理费4897.47元、保全费3470元,由原告章X负担;
四、原告章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子以确认。
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,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